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学生管理办法
为规范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学生管理行为,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(一)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加强学生考勤与纪律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考勤按照校历规定,从每学期报到注册之日起至期末学校公布的假期之日止。
第三条考勤范围包括学生培养计划内的教育教学以及相关科研活动。凡因故不能参加的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未经准假或超出假期未续假者,按旷课处理。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。
第四条学生因病、因事请假均须事先向所在培养学位点及研究院请假,并按规定流程办理。因突发性疾病或紧急情况,可于2日内由本人或委托同学补办请假手续(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)。
第五条学生请假应如实填写请假理由,需要相关证明的应出示有关材料(如医院证明)。离校外出的须填写外出地点、离校期间本人联系电话、家长联系电话。
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:
1、向所在学位点请假,按学位点要求的程序办理。
2、 向研究院请假,需填写《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请假审批表》,由其导师及院领导签字审批并备案。
第七条请假结束后,应至所在学位点及研究院办理销假手续,未销假的视为旷课。
第八条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,必须提前再次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九条《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请假审批表》一式两份,一份由研究院办公室备案存档,一份由请假者本人保管。请假者本人应主动将请假情况提前告知任课老师。
第十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准假者,一经发现,取消准假,视为旷课。
第十一条根据学校规定,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0学时以上的,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某门课程缺课(含请假)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的,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;一学期缺课(含请假)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,应予休学。
第十二条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,因故不能参加的,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直接报所在培养点学工办审批后交活动组织方或考勤部门。未经请假者,按缺席集体活动处理。缺席集体活动按次计算,纳入综合测评统计范围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(二)学生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
湖南先进传感与信息技术创新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于2018年7月揭牌成立,自2018年9月开始招收研究生,招收的学生其培养导师包含柔性引进双聘人员。学生根据指导导师要求外出进行科研、学习活动的,研究院以劳务费方式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及住宿补助。为明确相关标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,劳务费基础部分按照国家与学校政策执行。
第二条根据指导教师安排,确需外出开展学习、科研活动的 ,每生每月按3500元—5000元发放。
第三条学生劳务费是研究院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,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真正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。研究院学生劳务费发放由研究院领导审批,并按照财务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。
第四条 研究院设立“院长奖学金”,以劳务费方式奖励在研究院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奖励期间,达不到相关要求的,经院务会讨论,可降低直至取消研究院对其以奖学金形式发放的劳务费待遇。
第五条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。